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方法>的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则:“销售商品、提供效劳以及从事其他运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作经停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和第二十二条规则:“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则的时限、次第、栏目,一切联次一次性照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另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停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议》(国令第691号)第二十一条规则:“征税人发作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讨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置方为消费者个人的;(二)发作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则的。”
因此,贵公司对外发作经停业务收取款项应当向付款方照实开具发票,如不属于上述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应当向讨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