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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征
税信誉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白了新设立企业、评价年度内没有消费经停业务收入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法的企业将参与征税信誉评价。《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随着我国信誉体系建立不时推进,企业的信誉情况已在招招标、融资等范畴得到普遍应用,成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必要条件,征税信誉已成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产。”
税务总局相关担任人引见。
自2014年7月,
税务总局发布《征税信誉管理方法(试行)》以来,税务
系统已连续展开2014年、2015年和2016年3个年度的征税信誉评价,按规则参与征税信誉评价的企业获得了相应的征税信誉级别。
“按照现行规则,新设立的企业、全年没有停业收入的企业以及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法的企业尚未归入征税信誉评价范围,这些企业恳求参与征税信誉评价的呼声越来越高。”税务总局相关担任人表示,为回应广阔征税人的关切,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革新肉体,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税务总局制发了《公告》。
《公告》明白了3类企业征税信誉的评价时限。新设立企业在2018年4月1日以前已办理涉税事宜的,税务机关应在2018年4月30日前对其征税信誉停止评价;从2018年4月1日起,对初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的新设立企业,税务机关应及时停止征税信誉评价。评价年度内没有消费经停业务收入的企业和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法的企业,税务机关在每一评价年度完毕后,按照《信誉管理方法》规则的时限停止征税信誉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