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发布《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停业
税暂行条例〉和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
税暂行条例〉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业内指出,此举旨在推进营改增革新成果法治化,为下一步深化革新铺路。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
财政部和国度
税务总局担任人解读称,营改增是推进供应侧构造性革新的严重举措,是近年来我国施行的减税范围最大的革新措施,也是本届政府推进财税体制革新的重头戏。全盘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原来实行停业税的效劳业范畴已结合征收
增值税,停业税暂行条例理论已中止执行。为依法肯定和稳固营改增试点成果,进一步稳固各方面预期,国务院决议废止停业税暂行条例,同时对
增值税暂行条例作相应修正。
据引见,对增值税暂行条例的修正重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将实行营改增的征税人,即销售效劳、没有形资产、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明白规则为增值税的征税人。二是在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则的税率中相应增加销售效劳、没有形资产、不动产的税率,并根据已施行的简并增值税税率革新将销售或者进口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图书、饲料等货物的税率由13%调整为11%.三是对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作了相应调整。四是为保证增值税暂行条例与营改增有关规则以及今后出台的革新措施相衔接,规则征税人交纳增值税的有关事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
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经国务院同意另有规则的,按照其规则。
据引见,此次修正增值税暂行条例,目的是为了将营改增试点重要成果法定化,没有增加新的政策措施。《决议》施行后,现行的有关营改增的过渡性政策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