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水利部28日发布《扩展水资源
税革新试点施行方法》(以下简称《施行方法》),自12月1日起,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河南、山东、四川、陕西、宁夏9个省区市将归入水资源税革新试点,由征收水资源费改为征收水资源税,经过扩展试点,进一步发挥税收杠杆调理功用,有效抑止不合理用水需求,促进水资源节约维护,为全体推开水资源税制度积聚经历、创造条件。
我国自2016年7月1日起在河北省率先施行水资源税革新试点,试点施行一年多来,启动平稳有序,促进了水资源节约集约应用,抑止了公开水超采,倒逼高耗水企业节水,促使特种行业转变取用水方式。同时,革新试点总体没有增加普通工商业企业和居民正常消费生活用水担负。
根据此次发布的《施行方法》,除规则情形外,水资源税的征税人为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和公开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对普通取用水按照理论取用水量征税。同时,为发挥水资源税调控功用,按不同取用水性质实行差异税额,公开水税额要高于地表水,超采区公开水税额要高于非超采区,超采区取用公开水税额加征1—4倍,对超方案或超定额用水加征1—3倍,对特种行业从高征税,对超越规则限额的农业消费取用水、乡村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等从低征税。详细适用税额,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统筹思索本地域水资源情况、经济社会开展程度和水资源节约维护的恳求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