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提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范围征税人,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范围征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则执行:
(一)允许消费性效劳业征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征税额。消费性效劳业征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效劳、电信效劳、现代效劳、生活效劳获得的销售额占统共销售额的比重超越50%的征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效劳业征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征税额。生活性效劳业征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效劳获得的销售额占统共销售额的比重超越50%的征税人。
(三)征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革新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白生活性效劳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则执行。
公告明白,按照本公告规则,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征税人以后征税期应交征税款或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