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明确,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小微企业)。
根据公告,延缓交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交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交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立税、教育费附加、中央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交纳的税费。契合规则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征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交纳上述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交纳上述一同税费。
本公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延缓的期限为3个月,延缓期限届满,征税人应依法交纳缓缴的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