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明白,取消局部出口退(免)税申报事项。一是征税人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拜托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进货凭证没有电子相关文章或凭证内容与电子相关文章不符,没有在规则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取消出口退(免)税凭证没有相关电子相关文章申报,中止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没有相关电子相关文章申报表》。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相关文章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二是征税人因未收齐出口退(免)税相关单证,没有在规则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取消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中止报送《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及相关举证材料。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相关文章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公告》还明白,简化出口退(免)税报送材料,优化出口退(免)税办税程序,简化出口退(免)税证明开具,完善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增加出口退(免)税便利效劳。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中,江苏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自本地域金税三期工程系统出口退税管理模块上线之日起施行。